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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52393号“TECHWARE P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09:46 阅读(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最佳顶级在线购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最佳顶级在线购买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352393号“TECHWARE 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CHWARE PRO”指定使用于第10类及第25类商品上。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指定使用于第10类“压力衣;理疗设备”及第25类“短袜”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9575号“TEKWA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服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52393号“TECHWARE P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