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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66149号“YOHJIYAMAMOT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0 17:27 阅读(

异议人:株式会社耀司山本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高凡
  异议人株式会社耀司山本对被异议人林高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9466149号“YOHJIYAMAMO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HJIYAMAMOTO”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服务上。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创始人的姓名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百度百科中关于山本耀司(Yohji Yamamoto)的页面截图,维基百科中的“Yohji Yamamoto”词条,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对山本耀司(Yohji Yamamoto)访京之行的介绍,新浪网、VOGUE时尚网、搜狐网等媒体上有关山本耀司(Yohji Yamamoto)的新闻报道,百度、谷歌搜索“Yohji Yamamoto”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   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山本耀司(Yohji Yamamoto)为异议人公司董事长兼设计者,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山本耀司(Yohji Yamamoto)先生的姓名权。山本耀司(Yohji Yamamoto)先生是世界著名服装设计师,Yohji Yamamoto为山本耀司先生的日文姓名,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中文姓名“山本耀司”及日文姓名“Yohji Yamamoto”在服装设计行业乃至时尚产品领域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姓名具有理应明确知晓的情节。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将与山本耀司先生日文姓名相同的“YOHJIYAMAMOTO”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利用“Yohji Yamamoto”这一姓名营利的目的,对山本耀司(Yohji Yamamoto)先生的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66149号“YOHJIYAMAMOT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