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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33238号“索菲拓SUOFEIT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0 17:17 阅读(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赞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0733238号“索菲拓SUOFEI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拓SUOFEITU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1206号、第35772223号“索菲亚”商标和第37650643号“SUOFEIY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橱柜、鞋柜”、“沙发、碗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文字分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索菲亚”及英文“SUOFEIYA”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塑料包装容器,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家具门,软垫,室内百叶帘,软木塞”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亚”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电缆、电线塑料槽”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33238号“索菲拓SUOFEIT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