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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93174号“XC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0 10:09 阅读()
异议人:西雅衣家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叹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雅衣家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叹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39193174号“XC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CA”指定使用在第25类“套头衫;套服;针织服装;爬山鞋;运动鞋;鞋;袜;裤子;风衣;羽绒服装;运动衫;成品衣”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60377号“C&A”、第20916266号“C&A及图”、第13200091号“C&A FASHION LIKE及图”、第23680188号“C&A KIDS”、第21243782号“C&A MODFR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设计构思、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高度接近,二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93174号“XC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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