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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31471号“FAG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9 11:13 阅读()
异议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百毅轴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百毅轴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3331471号“FAG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G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轴承滚珠环;车辆轴承;机械密封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95680号 “FA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粉碎机、木材加工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FAG”,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使用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31471号“FAG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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