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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于 2021-09-19 10:32 阅读(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二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事由。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得出结论: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冲突,则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可以直接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相关权利人也可以在先权利的存在为由提出异议,从而阻止相关商标获得注册。
 
 
 
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保护和未注册商标保护)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理论上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意味着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具备这种法律效力。
 
 
 
原因是:如果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阻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则无异于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负有检索并避免所有可能的在先权利标识,这显然是很难实现的。
 
 
 
同时,由此也可能导致所有的注册商标权都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此外,从社会公平角度考量,这种做法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导致社会成本急剧增加。
 
 
 
此外,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也是有较大争议的。因此在实际处理中,还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在先权利保护制度作为立法学层面的重要理论问题,对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和商标争议纠纷司法实务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因在先权利引发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对于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认定意见较为一致,普遍认可了在先权利的广泛性。这也意味着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