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欧盟普通法院未支持“饮料开罐声”注册为商标
发布于 2021-09-18 13:54 阅读()
2018年,Ardagh公司以音频文件形式申请涉案声音商标,拟使用于第6、29、30、32类的有关商品。该音频听起来是饮料罐打开的声音,以及随后约一秒的停顿,再后是大概九秒的“嘶嘶声”。审查员及上诉委员会都不支持注册,理由是缺乏显著性。申请人上诉。
2021年7月7日,欧盟普通法院作出T-668/19号判决,仍然否定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普通法院首次对以音频形式提交的声音商标申请案作出判决,判决中,法院明确了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
首先,法院指出,判断声音商标显著性的标准和其他种类的商标并无不同,只有使目标消费者能将其识别为商标,而不是功能性的元素或没有任何内在特征的标识,才符合显著性标准。因此,“声音”要成为商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听到这个声音,不需与其他因素,比如图形、文字或是其他的标志等相结合,就能和商品来源建立联系。其次,上诉委员会类推适用立体商标显著性判断的案例,认为形状如果是该领域商品的惯常形状就不能注册为商标,那么声音如果该领域商品的惯常声音也不能注册为商标,但法院认为,立体商标的判例不能适用于声音商标,因为形状和商品的关系与声音和商品的关系并不相同。不过,因为上诉委员会的论证主要是基于功能性,所以法院认为该判例适用错误影响倒不大。对功能性问题,法院结合涉案商品指出,打开瓶/罐是饮用饮料的技术解决方案,消费者能立即就把涉案的“嘶嘶声”和饮料冒泡的声音联系在一起。这个声音,以及打开后的沉默,作为一个整体,不足以作为一个指示商业来源的标志,使有关的商品与同类商品区分开来。
对于上诉委员会认为的,饮料在被消费前大都不发出声音,因此饮料及其包装上只使用声音来区别商品来源确实不常见,在消费的时候才发出的声音,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没有影响。法院表示不认同,虽然这个错误对结果没有决定性的影响。法院认为大多数商品本身是无声的,只有在被消费时才会发出声音;仅在消费时发出声音并不意味着使用声音标明商品来源是不寻常的。
下一篇:什么是商业诋毁行为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