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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36554号“久易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8 11:35 阅读()
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珲渊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珲渊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036554号“久易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易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卫生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021336号“易车及图”、第15737499号“易车”、第17374430号“易车惠”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新闻刊物;纸或纸板制标志牌;纸”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36554号“久易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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