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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48255号“本杰尼BENGHIN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7 15:18 阅读()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佩尚服装商行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佩尚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748255号“本杰尼BENGHIN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杰尼BENGHIN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0类“电镀;服装防皱处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9511号“杰尼亚”、第11359112号“ZEGNA”、第11359121号“ERMENEGILDO ZEGNA”、第9860599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废物和垃圾的回收”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48255号“本杰尼BENGHIN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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