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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74335号“迪卓雅DIZHUOY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7 09:42 阅读()

    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布朗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布朗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4374335号“迪卓雅DIZHUO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卓雅DIZHUOY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0611号“JORY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裤子、裙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1242号“卓雅周末”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裙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字“卓雅”,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另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囤积商标注册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74335号“迪卓雅DIZHUOY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