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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82874号“NEK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6 15:18 阅读()

  异议人:奥托德卡萨布兰卡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柏凯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托德卡萨布兰卡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柏凯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3682874号“NEK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KEN”指定使用于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3798号“NEYE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82874号“NEK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