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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69580号“母亲功夫ANA EJR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6 11:06 阅读()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帕提曼·米吉提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帕提曼·米吉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38269580号“母亲功夫ANA EJR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母亲功夫ANA EJR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4668号、第9617963号“母亲”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69580号“母亲功夫ANA EJR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