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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84950号“养宣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6 10:58 阅读()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氧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氧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1284950号“养宣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宣堂”指定使用于第5类“治痔剂;贴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5815号、第990634号“养生堂”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药用胶囊;胶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药品”商品上的“养生堂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84950号“养宣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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