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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80241号“银座好依佳YINZUOHAOYIJ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5 10:07 阅读()

  异议人: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佰友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佰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680241号“银座好依佳YINZUOHAOYI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银座好依佳YINZUOHAOYIJIA”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13147号“银座”、第15286831号“银座乐居”、第15528254号“银座茂”、第15528253号“银座逸都”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银座”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80241号“银座好依佳YINZUOHAOYIJ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