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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支持娇兰宝石口红形状的注册
发布于 2021-09-15 08:08 阅读()
2018年,娇兰公司申请将涉案立体标志注册为欧盟商标,使用的商品是第3类的口红。审查员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娇兰公司上诉,也没有得到支持。上诉委员会认为,涉案形状与口红的惯常形态没有显著差异,只是惯常形状的变体。娇兰公司继续上诉。
2021年7月14日,欧盟法院审理后作出T-488/20号判决,支持了涉案商标的注册。法院首先强调,显著性与创新性和原创性不同,被称为有革命性变化,也不一定就意味着标记具有显著性。商标法意义的显著性,要求立体形状和同类产品的惯常形状有显著区分开来。对于形状的“吸引力”,法院认为可以结合其他因素证明涉案标记和其他同类商品惯常形状有区别。就本案的口红形状,法院指出,圆柱体可能是口红最常见的形状,但不是唯一的形状,也不能简单地就认为统计数据上显示的最普遍的形状就是某商品惯常的形状,必须要考虑到市面上存在的商品的各种形状。如果市场上某种商品存在不同形状,也不意味着新出现的形状就只是个“变体”。法院认为本案的口红形状并不是口红的常见形状,它会令人想起“船体”或是“摇篮”,和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有较大的区别。本案的相关公众具有一般或较高的注意程度,看到娇兰公司的这一款产品可以感受到它与其他同类产品有显著区别。上诉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的认定有误。基于此,普通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可以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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