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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知识产权中敏感信息相关技术特征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发布于 2021-09-14 09:13 阅读()

根据《宪法》和《民法典》相关法条不难获知,隐私权强调个人敏感信息的独有性、专属性和特异性。一方面,敏感信息的泄露公开使识别个体更容易实现,进而容易造成一些个体主观不愿出现的情形发生,例如被议论、歧视、特殊对待等。另一方面,泄露公开的个体敏感信息容易被非法利用,进一步地诱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等现象。可见,隐私权与个体切身利益相关。而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关于敏感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众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为了避免因为侵害公民或自然人的隐私权而导致的专利授权受阻问题,专利代理师有必要在处理案件时,度量预撰写的敏感信息相关的技术特征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代理师可以在获得预申请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交底书后,阅读并沟通了解,明确以下问题:
 
 
(一)该方案是否以公民或自然人作为方案的被实施对象(例如信息/数据)的主体:是(冲突)、否(不冲突)。
(二)该方案是否以信息/数据采集与使用作为主要的技术手段:是(冲突)、否(不冲突)。
(三)信息/数据的采集与使用是否在主体未得知或者得知未同意的前提下开展:是(冲突)、否(不冲突)。
(四)专利的申请主体是否有采集和使用上述信息/数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申请人是否为国家公检法体系下的机关或国家法律授权许可的单位或个体:是(不冲突)、否(冲突)。
(五)公民或自然人的数据/信息被使用的结果是否可能产生削减其利益或者使其既定行为/计划被迫更改的影响:是(冲突)、否(不冲突)。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五条,如果代理师当前处理的技术方案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回答表示冲突,则表明方案的敏感信息相关技术特征与隐私权之间存在冲突。使用相关的技术特征/技术描述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权益或者作出说明,存在被审查人员判定侵犯隐私权而落入《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可能;而回答表示冲突的条数越多,则表明该风险越大。
 
基于此,笔者认为,代理师在处理案件前期应当做好上述度量,进而对于一些明显以侵犯公民或自然人隐私权为主要实施手段的方案,主动进行沟通、方案补充、删改或替换,降低驳回风险,甚至避免申请,节省申请和审查资源的无谓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