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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14022号“明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1 17:14 阅读()
异议人:明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明洽经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明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明洽经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35514022号“明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甜食;糕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70382号“明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可可制品;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14022号“明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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