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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有哪些司法审查要素
发布于 2021-09-11 15:28 阅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表述改成了“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虽然措辞有所差异,但本质都是保护包装、装潢经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来源的作用。首先,关于“一定影响”的认定。商品的销售量、市场占有率等可供参考。但商品的知名度不等同于其包装、装潢的影响程度,包装、装潢的影响力还需要考量包装、装潢本身是否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其次,关于商品与包装、装潢的对应关系。虽然表述上不再使用“特有”一词,但是“特有性”仍然是包装、装潢受到保护的潜在要件。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对产品包装进行更新十分正常,只要新、旧包装、装潢的设计具有一致性,不至于断开与商品来源的关系,新包装、装潢就可以承继旧包装、装潢的影响力。
商品外观在消费者选择商品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那如果商品外观被仿冒了,外观设计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何联系和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属于两种不同的权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权益来源于经使用而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能否构成需要个案认定;外观设计权的产生需经申请,有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外观设计专利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实际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并且该设计不属于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设计,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时,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即使一个包装装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如若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存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情形,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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