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2203375号“维密一身VILLAME ES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1 15:26 阅读()
异议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 :甘正良
异议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对被异议人甘正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203375号“维密一身VILLAME ES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维密一身VILLAME ESEN”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026080A号“维密”商标,第20127333号“维密粉红”商标,第17071757号“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密”商标,第17048872A号“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密”商标,第13403245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女式内裤、女用背心、睡衣裤、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维多利亚的秘密”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我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维密”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常用简称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鉴于异议人商标在先已具有的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03375号“维密一身VILLAME ES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