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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24796号“MEDICUB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1 15:08 阅读()

  异议人:杭州一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遵伟
  异议人杭州一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遵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6824796号“MEDICUB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DICUBE”指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韩国APR CO LTD出具的授权书、“MEDICUBE”在我国网络媒体上的宣传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实际使用“MEDICUB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824796号“MEDICUB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