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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37489号“伊利 A2”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1 10:32 阅读()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4537489号“伊利 A2”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利 A2”指定使用于第5类“宠物尿布”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03269号“A2”、第9685607号“A2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325924号“THE A2 MILK COMPANY GENETICS VERIFICATION A2 A2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婴儿牛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9685607号“A2及图”、第11893156号“THE ORIGINAL MILK PROTEIN A2及图”、第6647178号“A2MILK”、第9685608号“A2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537489号“伊利 A2”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