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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发布于 2021-09-11 08:29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众号“每周一案”专栏。本周发布典型案例如下:
上诉人盖组织管理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组织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纳斯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威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申请号为201390000237.9、名称为“头发矫直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专利权人为盖组织公司。纳斯威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03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盖组织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审理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而盖组织公司在针对本专利的另一无效程序中修改了前述权利要求且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因此被诉决定的审理已不具有实质意义,判决驳回盖组织公司的诉讼请求。
盖组织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在涉及本专利的两个无效决定均未生效的情况下,本专利的另一无效决定并未导致本案被诉决定的审查基础发生变化,仍应对本案被诉决定作实质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驳回盖组织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