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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法保障专利申请人行政诉权
发布于 2021-09-11 08:23 阅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撤销一起原审裁定专利申请人超过起诉期限、不予立案的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第9条第2款载明,“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专利申请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了《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明确约定以《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为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7日向专利申请人电子申请客户端发送复审决定,又于2020年4月14日向专利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其于15日内下载复审决定。
专利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下载了复审决定,并于2020年7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认定专利申请人收到复审决定的时间为该决定到达电子申请客户端的时间即2020年4月7日,其于7月11日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裁定对本案不予立案。
专利申请人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复审决定电子送达时间应根据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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