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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48967号“TUSCOA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0 09:54 阅读()

  异议人:托斯卡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科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托斯卡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科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1848967号“TUSCOA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USCOANI”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19693号“TOSKAN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48967号“TUSCOA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