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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96155号“气味方程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9 15:08 阅读()
异议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植乐家芳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风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植乐家芳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196155号“气味方程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气味方程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洗手液;化妆品;香水;牙膏;香;清洁制剂;研磨剂;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19988号“气味”、第19500051号“气味吧”、第19542600号“气味制造”、第33698566号“气味悦泽”、第7746586号、第17917508号“气味图书馆”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制剂;研磨材料;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96155号“气味方程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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