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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17747号“九龙山泉茶花古井”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9 14:54 阅读()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瑞禄盈康养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瑞禄盈康养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1717747号“九龙山泉茶花古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龙山泉茶花古井”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7045124号“古井”、第20877472号“古井及图”、第18661234号“古井5.0”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自助餐馆、餐馆”等服务上。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607号“古井及图”、第7040334号“古井”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古井”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赖以驰名的商品差别较大且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17747号“九龙山泉茶花古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