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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67552号“和宴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7 16:42 阅读()

  异议人:广州和宴楼餐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祥灿
  异议人广州和宴楼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祥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1667552号“和宴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宴楼”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害其在先企业名称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异议人提供的公司介绍及照片、所获荣誉及广告资料、被异议人所申请商标情况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上述异议理由,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67552号“和宴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