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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21649号“科沛宜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6 16:49 阅读()

  异议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科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科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0721649号“科沛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科沛宜家”,指定使用于第9类“中央处理器(CPU);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数量显示器;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59397A号“宜家”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邮戳检验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商品电子标签;口述听写机;投票机;摇奖机;量具;尺(量器);木工尺;裁缝用尺;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59397号“宜家”、第18974608号“宜家家居及图”、第16359396号“IKEA”、第16359395号“IK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鼠标垫;便携式计算机用套;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鼠标器套;键盘罩;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时间记录装置;收银机;传真机;衡量器具;秤;机械式标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宜家”,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21649号“科沛宜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