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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刷量行为的定性
发布于 2021-09-03 16:17 阅读()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益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爱奇艺公司主办的爱奇艺网站主要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广告推广服务等。飞益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等。飞益公司负责运营网站,宣传推广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访问量的业务,吕某以个人名义开设淘宝店虚设商品并通过个人支付宝收取交易款项,胡某申请注册域名。吕某和胡某收取的交易款均未交由飞益公司支配,均自行处置。飞益公司与吕某、胡某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公司的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提升刷单成绩,以牟取利益。爱奇艺公司认为,飞益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一审中,由于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已停止涉案行为,故爱奇艺公司撤回了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飞益公司、吕某、胡某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爱奇艺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爱奇艺公司、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均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共同实施了上述涉案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50万元的判赔数额合理,应予维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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