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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51153号“百消丹美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3 14:46 阅读()

  异议人:东阳市佳人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百消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阳市佳人日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百消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2951153号“百消丹美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消丹美龄”指定使用于第3类“薄荷油(芳香油);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8179号“百消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面奶;洗衣剂;化妆品;洗澡用化妆品;爽身粉;去痱水;花露水;浴液;香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51153号“百消丹美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