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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45218号“澳谱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3 09:42 阅读()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淄博澳谱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淄博澳谱仪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045218号“澳谱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谱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镜头;USB线;温度传感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38889号、第730979号、第1187759号“奥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子布告板;报警器”、第11类“取暖器;热气淋浴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99447号“奥普凉霸”、第25252449号“奥普美开”、第28996174号“奥普集成天花”、第7042603号“奥普博朗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径计(光学);电开关”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45218号“澳谱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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