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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98558号“宜家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7:30 阅读()
异议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孔昆仑
委托代理人:河南立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孔昆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198558号“宜家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家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昆虫剂;杀害虫制剂;除莠剂;驱昆虫剂;灭微生物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2289号、第5782277号、第32081154A号“宜家”,第20259367号“宜家家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研磨剂”、第20类“木或塑料箱;软木塞;木或塑料梯”、第21类“开塞钻(电或非电);开瓶器(电或非电);瓷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工商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宜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文字“宜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98558号“宜家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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