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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08672号“白玉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6:52 阅读()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中清智慧教育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清智慧教育科技发展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508672号“白玉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玉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339410号“白玉惢”、第8452296号“白玉坊”、第147567号“白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录入服务”、第33类“开胃酒;烧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08672号“白玉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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