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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77510号“兄弟纪元搬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5:17 阅读()
异议人: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兄弟纪元搬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兄弟纪元搬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9077510号“兄弟纪元搬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兄弟纪元搬家”指定使用于第39类“搬运;海上运输;汽车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99706号“兄弟及图”商标、第23743671号“兄弟”商标、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9类“搬运;拖运”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兄弟”,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搬运;搬迁;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仓库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搬运;拖运”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方式等,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服务“汽车出租;潜水钟出租;操作运河水闸”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77510号“兄弟纪元搬家”商标在“搬运;搬迁;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仓库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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