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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70353号“永宣正官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09:54 阅读(

  异议人一: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异议人二:黄勇
  被异议人:南京天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韩国人参公社、黄勇对被异议人南京天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9570353号“永宣正官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宣正官庄”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异议人韩国人参公社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49209号、第13349179号“正官庄”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参粒;人参根”、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人参汁”等商品上的“正官庄”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黄勇引证的第14174566号“正官庄”商标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55450号“正官庄”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70353号“永宣正官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