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行业资讯 >

第39524344号“阳光沐浴小天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0:08 阅读(

  异议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欧布斯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欧布斯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524344号“阳光沐浴小天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沐浴小天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咖啡具(餐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25631号“小天鹅  LITTLE SWAN”、第15834849号“小天鹅  LITTLE SWAN”、第15834850号“小天鹅  LITTLE SW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器;陶器(茶具酒具除外);玻璃陶瓷工艺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小天鹅”,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洗衣机”商品上的“小天鹅及图LITTLE SW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24344号“阳光沐浴小天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