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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策略的选择

发布于 2021-09-01 13:44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应当在充分理解该规定与原则的基础上为自己制定好有利的诉讼策略。
 
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以及无效宣告复审行政诉讼中,面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当事人自当制定不同的应对策略。而应对策略除了基于商标评审部门裁决与对方主张所做的理由阐述与证据准备之外,有时候还可以主动地对在先权利障碍采取“反制”措施,争取将其排除。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常见方式:
 
第一,可视情况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异议申请。在诉争商标的驳回、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中,若认为对方当事人引证的在先商标并无权利基础,而是对自身在先权利的侵犯、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不当抢注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规定的,则应当尽早对对方援引或尚未援引的所谓在先权利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因为诉争商标的驳回、异议、无效宣告案件,解决的是诉争商标是否予以注册或是否维持注册的问题,引证商标的合法性问题并不属于这些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当事人唯有另行启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方能消除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的驳回、异议、无效宣告案件均有审查期限的限制,加上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可能还有一年的“隔离期”,因此对引证商标的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应当尽早提出,减少程序上的无谓损耗,让自己的权利早日落袋为安。建议在提出商标申请或日常商标管理时就做好商标检索的工作,对明显侵犯自身权利的商标及早采取措施。
 
第二,对于注册已满三年的引证商标,通过一定的网络检索、市场调查,若认为该商标可能没有投入实际使用,必要时可考虑对其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虽然因不使用撤销的注册商标并不设置一年的“隔离期”,但撤销案件可能进入复审甚至司法程序,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久拖未决,对诉争商标的驳回案件也十分不利,特别是,此类诉争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商标评审部门是否会中止审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有可能出现复审案件审查期限快要届满,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仍未有生效裁决的状况,此时商标评审部门只能将引证商标视为有效商标继续审查驳回复审案件,当事人也只能通过提起诉讼争取权利。当然,行政诉讼也是两审终审制,为了避免诉累,对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宜早不宜迟。
 
第三,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的方式排除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商标转让尽量提早并最好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
 
第四,对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但期满未满一年的情况,需要随时留意引证商标的期限问题。若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时,引证商标专用期已经届满,当事人可以在申请驳回复审的同时提出中止审查申请,若引证商标对案件审查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则商标评审部门一般会接受中止审查的申请,待一年“隔离期”经过再行审查,并在作出审查决定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不予考虑引证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如作出审查决定时,引证商标专用期尚未届满或专用期届满但宽展期尚未经过,则商标评审部门作为驳回复审决定时还是会将引证商标考虑在内,进而可能会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复审决定,但当事人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以时间换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