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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30905号“辛味食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1 10:22 阅读()
异议人:孟茜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僧磊
异议人孟茜对被异议人僧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1730905号“辛味食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辛味食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食用淀粉;面条;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16511号“食族百分百”、第35330957号、第4924176号“食族100”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面粉;米粉(粉状);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含有“食族”二字,虽然被异议商标还含有其他文字,但整体并未使其产生明显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30905号“辛味食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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