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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6204号“中建尚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1 17:21 阅读()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世纪中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律信诚知识产权保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世纪中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206204号“中建尚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建尚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建筑设备出租;采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0152号、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第14846959号“中建四局 CSCE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建筑;工厂建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中建”,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06204号“中建尚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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