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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44590号“凯恩斯橡塑ITALIAN GASKE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1 17:05 阅读()
异议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意大利爱吉密封件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意大利爱吉密封件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34744590号“凯恩斯橡塑ITALIAN GASKE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恩斯橡塑ITALIAN GASKE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橡胶制减震缓冲器;电缆绝缘体”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80015号、第3569594号“凯恩”商标,第1039134号“图形”商标、第1652012号“K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绝缘材料;有机玻璃”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44590号“凯恩斯橡塑ITALIAN GASKE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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