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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39674号“茗南国MINGNANGU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1 14:57 阅读()

  异议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安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安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939674号“茗南国MINGNANGU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茗南国MINGNANGU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37334号“小南国XIAONANGU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馆;旅馆预订”等。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39674号“茗南国MINGNANGU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