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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2937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7 14:56 阅读()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陈丽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丽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52937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4778号“N”、第31547145号“THE TRUE 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N”在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在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   此外,经我局审理查明,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要,且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2937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