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30309957号“东方彩虹 DONGFANGCAIH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7 14:47 阅读()

  异议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文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文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0309957号“东方彩虹 DONGFANGCAIH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彩虹 DONGFANGCAIHO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类“防锈油脂;木材防腐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493465号“东方雨虹 ORIENTAL YUHONG及图”、第9159781号“东方雨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的“着色剂;防腐蚀剂;天然树脂;防水冷胶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09957号“东方彩虹 DONGFANGCAIH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