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驰名商标保护中“误导”与“混淆”的认定标准

发布于 2021-08-27 10:03 阅读()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 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要求为“容易导致混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求为“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驰名商标保护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对于“误导公众”进一步解释 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形,即所谓的“商标淡化”。商标淡化通常包含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侵权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让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 淆、误认;第二,被侵犯的商标必须是为大多数消费者所熟知驰名的商标;第三,被侵犯的驰名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足以让消费者把商品与该商标唯一地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