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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62341号“药都拾遗YAODUSHIY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6 14:53 阅读()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本草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本草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662341号“药都拾遗YAODUSHI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都拾遗YAODUSHIYI”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去渍剂;抛光制剂;砂布;香精油;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熏日用织品用香囊;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9343383号“药都”商标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模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62341号“药都拾遗YAODUSHIY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