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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eme真的进军奶茶行业了吗

发布于 2021-08-26 08:45 阅读()

2019年8月初,付某在网上看到某高公司的官方网站有大量关于美国supreme公司跨界奶茶的宣传资料,遂想进行加盟合作。在与某高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后,付某到某高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某高公司接待人员告诉付某,其公司为美国合资公司,并向付某出示美国supreme公司的授权证书及视频。
 
 
 
随后,付某与某高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某高公司授权付某使用“supreme tea”标识,并为其提供指导培训服务,为此付某需要支付加盟费等相关费用。
 
 
为证明该品牌为美国supreme联名合作奶茶,双方还签订了附属合同,合同中某高公司承诺如果因品牌未授权等原因发生纠纷,将向付某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付某向某高公司支付了加盟费用150000元、材料款46933元、软包装费12550元和物料款2457元。
 
 
 
由于疫情原因,某高公司从2020年春节假期至4月仍未开业。付某联系某高公司数名工作人员均未得到回复,并发现某高公司当初提供的授权证书系伪造的,美国supreme并未授权某高公司,遂提起诉讼。
 
 
原告付某
 
我选择与某高公司进行合作,是想要加盟supreme品牌经营奶茶店。某高公司向我提供的授权证书系伪造的,属于欺诈行为。
 
 
 
我要求撤销加盟协议,被告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高公司
 
虽然我方目前尚未取得商标权利,但涉案合作协议书并未约定我方必须提供商标授权,且我方已取得“Supreme tea”作品著作权授权,系合法经营该品牌。
 
 
我方是否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不影响涉案合同的履行。付某的店铺实际营业,并已使用我方的培训内容、产品技术,涉案合同实际履行。
 
 
 
我方认为涉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我方不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不应当退款。
 
 
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范围开设“Supreme tea”餐饮店,对原告提供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开店设备供应、运营服务等,原告有权使用“Supreme tea”标识,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费用后才获得被告的指导培训服务并取得“Supreme tea”标识的使用许可,经营售卖“Supreme tea”品牌餐饮。
 
 
 
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双方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授权函、网页截图、被告经营场所的宣传照片等证据显示,被告对涉案的“Supreme tea”品牌宣传为“潮牌跨界、美国元素”,被告宣传自身为“中美合资的企业、由美国某高控股公司控股”等内容。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在“Supreme tea”项目的宣传中,多次突出强调其经营资源、权利来源于美国相关权利人的事实。但被告无法就其经营资源源自美国相关权利人进行举证。
 
 
 
对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授权函,并非原件,也未能就授权函上授权方的主体资料、授权方已将“Supreme tea”项目标识许可给被告使用及被告有再授权第三人使用的权利等进行举证说明。
 
 
 
现原告主张其基于被告关于美国潮牌“Supreme”跨界奶茶的宣传内容而加入到被告的经营体系,且结合本案原告加盟形式虽为“单店使用服务”,交纳的合同款项却高达150000元等事实,对原告系基于上述理由进而选择被告进行加盟合作的主张予以采信。
 
 
 
 
根据被告提交的著作权授权情况,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我国取得“Supreme tea”相关商标权利,且未证实其已将上述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信息告知或明示原告,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宣传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构成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经营资源的欺诈行为。
 
 
现原告以其签订的涉案《合作服务协议书》是基于被告对于经营资源的欺诈行为,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原告经营期间、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等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实际履约期限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及赔偿损失共计160000元。
 
 
某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