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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集利用员工工作手机通话数据构成违法行为

发布于 2021-08-25 15:45 阅读()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运用渗透到工作的方方面面。一些单位给员工配备了工作手机作为内部福利。但是,员工使用工作手机产生的通话内容,单位是否可以收集、利用呢?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公司认为离职员工存在“飞单”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提交的证据却是员工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文件……
 
 
小李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2019年底,小李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于公司。
 
谁知,过了不久,公司就以存在“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要求小李赔偿因“飞单”造成的公司损失十四万余元。
所谓“飞单”,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给自己的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
 
 
为了证明小李存在“飞单”的行为,公司拿出的证据,就是小李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在这些通话录音中,有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
劳动仲裁部门根据该通话录音,认定小李存在“飞单”行为,裁定小李赔偿公司十四万余元。小李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