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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1762号“莲花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5 14:33 阅读()

  异议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湖北润丰百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灵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润丰百联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1421762号“莲花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按规定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莲花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菜(调味品);调味品;调味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1283号“莲花LIANHUA及图”商标、第919410号“莲花LIANHU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调味品;麦乳精;麦乳膏;乐口福;方便食品;盒饭;膨化食品;豆制品;酱油;醋;酵母;食用香精;香料;嫩肉粉;家用嫩肉剂;芥末;味精;沙司;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显著部分为“莲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21762号“莲花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