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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发布于 2021-08-25 11:43 阅读()
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主要考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在计算基数确定后,倍数就成为决定惩罚性赔偿最终数额的决定性因素。具体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而言,无论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倍数均应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法定倍数范围内酌情确定。同时,从司法实践来看,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可以不是整数。
此外,在充分考虑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时,还要处理民事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或刑事罚金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已执行完毕,就免于民事惩罚性赔偿。但对于上述情况也不能全然不顾,可在确定倍数时综合考虑。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刑事罚金三者所弥补的法益不同,其发动主体也不尽相同。民事赔偿的发动主体是商标权利人,其主张赔偿是为了弥补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行政处罚或刑事罚金的发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其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违法主体在经济上加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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