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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文化商标的行使

发布于 2021-08-23 09:09 阅读(

(一)高校对校园文化商标的使用
 
高校将校园文化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只是第一步,因为商标权的维持还必须依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不规范使用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都会导致权力丧失。[5]区别于营利性商业组织,高校校园文化商标的使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自行使用商标。高校自行使用商标最常见的便是在教学与科研场所使用,比如将校名、校徽喷刷在教学设备上,印制在食堂桌椅碗筷上,以及校园招生手册和宣传文件上。随着高校教学与活动的多样化,这些校园文化商标还经常出现在科研活动的衍生品或者纪念品上,比如特制帆布袋、纪念戒指、特制书签等,都会印有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商标。
 
第二,许可他人使用。高校基于自身特殊性,使用商标的方式有限,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商标,并从中盈利。美国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针对于校园文化商标的许可使用,还专门建立严格的商标许可管理制度,其中斯坦福大学通过许可使用其校名商标就获得约5亿美元的收入。我国高校也逐渐开始将目光投向出让商标使用权措施上,许可服装制造商印制纪念T恤,授权烘培店制作“校徽月饼”,许可文具制造商特制纪念版文具等。许可使用一方面可以解决商标的实际使用问题,有效遏制盗用冒用校园文化商标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实现注册商标的经济价值。
 
第三,转让商标。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投资企业,成立专业研究院,而这些校办或校资企业便是高校转让商标权的主要对象。高校提前以自身名义申请注册的校园文化商标,转让给对应企业,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商标囤积,还可以快速提高该校办或校资企业的知名度与可信度,充分发挥出校园文化商标的商业价值。
 
(二)高校在校园文化商标涉诉中的表现
 
随着校园文化商标注册数量增加,有关商标争议也愈发增多,但是高校在相关商标纠纷案件中的表现并不乐观,甚至表现出明显劣势地位。从纠纷主体角度分类,该类商标纠纷包括高校与高校之间的纠纷,高校与个人之间的纠纷,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其中校企纠纷占了很大比例。高校作为非盈利机构,校园文化商标的商业行为并非企业性的“纯商业行为”,即使高校积极行使商标权,行使效果也会在那些虎视眈眈的企业眼中大打折扣,他们认为只要不与高校教育科研服务宗旨相冲突,在其他类别上使用校园文化商标,高校因考虑到成本问题而几乎不会采取强制措施。[6]因此,企业一般会避开在国际分类第41、42类领域内使用高校校园文化商标,而是在其他类别商品中使用,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高校与企业发生的商标权属纠纷中,一般境况下高校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压力,高校掌握全国商业市场发展与变化的信息有限,敏锐度不足,其维护商标权的力度也因为地域性障碍而严重削弱,容易忽视高校地域范围之外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高校发现侵犯已注册校园文化商标的行为后,从学校声誉、诉讼成本、人力物力等角度考虑,侧重选择和解或调解措施,如此措施虽然暂时解决了相关争议,但是无法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不利于预防新的商标侵权行为出现。